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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将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电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别让电梯人为难事!
发布时间:2021-09-13浏览次数:2360文章作者:奥里斯电梯


总部:将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电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别让电梯人为难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电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44号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1年7月30日

对市场监管严重违反诚信名单的管理办法:

第1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的失信名单的管理,加强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相应的管理措施。

上一项称为较严重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的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限制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关闭和就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3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名单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

第4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实施联合处罚。

第5条 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并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向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要辅助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动物、水产动物肉类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不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止疾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其他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限度的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6条  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质药;非法生产和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包括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含疫苗);

   (二)生产和销售未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7条  在质量安全领域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租赁、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国家明令淘汰、报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可移动压力容器和气瓶;

   (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混合、混合、假冒、以次充实,或者用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确淘汰的产品

   (三)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经审查仍不合格的;

   (四)  出具虚假或严重虚假的检验、检验、认证和认可结论,严重危及质量安全;

   (五)  伪造、伪造、买卖认证标志或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

(六)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8条  实施以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

   (二)预收费后,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关闭或转移服务场所,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无法取得联系

   (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模仿、串通、篡改计量比较数据,伪造数据,发行虚假计量书或报告,侵犯消费者权益;

 (四)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9条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诽谤、组织虚假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出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反专利、商标的行为;

     (三)   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价格干预、应急措施;

   (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

      (五) 虚假广告发布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

     (六)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平竞争秩序,扰乱市场秩序。

第10条   犯下下列罪行,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伪造、变造、变卖、出租、销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取得、变更、注销重大事实,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

(三)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11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市场主体有关责任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依照其规定。

第12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产品货值、处罚类型、罚款数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认定。

双方当事人具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未列入严重违规行为名单。

第13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就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列入决定时,应注明原因、依据、处罚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听证、送达、异议等程序应与行政处罚一起执行。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通知、听证、交付、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第14条  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注册地(地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登记地(地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15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将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标等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二)加大重点监管对象的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得给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16条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不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厉行政处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相应管理措施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提前搬迁

第17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守信承诺书,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义务,说明事实和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经审核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撤消。

第18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移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发布相关信息,取消有关管理措施。

第19条  列入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名单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不合法或者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布有关信息,并解除有关管理措施。

第20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消决定,恢复列入状态。重算通知时间。

第21条  当事人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三年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停止发布相关信息。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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